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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海关关于下发《呼和浩特海关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呼关监审〔2005〕118号)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8-11-21』

呼和浩特海关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海关总署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的暂行办法》(署察发〔2005〕201号),规范关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降低廉政风险,根据《海关总署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的暂行办法》,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关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

第三条 关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红包”必须当场拒收;因故无法当场拒收的,事后应及时退回;确实无法退回的,按规定上交本关纪检部门,进行登记后,建立“红包”台账。

第四条 总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无法当场拒收的“红包”,应当自收到“红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人在外地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向总关监审室如实报告,各隶属海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自收到“红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人在外地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向纪检监察特派员及本关专兼职纪检监察员报告,对不按规定报告的,按收受“红包”处理。

第五条 总关监审室及纪检监察特派员、各隶属关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在接到“红包”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的由总关监审室致函其所在的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累计两次以上的,在发生送“红包”行为的所在地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及总关互联网站公布有关情况,内容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由总关监审室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红包”构成违纪受到处理的,自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所在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及总关互联网站公布有关情况,内容包括关员、单位、“红包”金额、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因涉案待查等原因不宜公布或暂行不宜公布的送“红包”行为,相关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总关监审室提出申请,并经总关党组纪检组批准。

第九条 纪检监察特派员及各隶属海关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将处理“红包”的情况每月定期报总关监审室备案。

第十条 总关监审室向关税、监管、调查、缉私等各业务职能部门通报送“红包”单位的情况,业务职能部门将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总关监审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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