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接受由海关工作对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海关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交通工具由海关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费,付费时间滞后一个月的视同违反本规定。 (四)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BP机、电脑等办公设备。 (五)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对象的"红包"、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 (七)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八)不准参加工作对象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九)不准向工作对象提出与海关外勤工作无关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