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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呼二关知字〔2023〕0004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10:39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海关 【字体: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嘉代迪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CQR80T9U

法定代表人:刘泽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64号云鸿大厦7C

  2023124日,深圳市嘉代迪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瓷碗等货物(报关单号:070520230053104087)。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使TOYOTA标识的机油滤清器300,价值人民币4500.00元。深圳市嘉代迪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凭证。

    丰田汽车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TOYOTA(海关备案号T2020-86600)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机油滤清器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TOYOTA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查验记录、扣留凭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使TOYOTA商标机油滤清器300,并处人民币225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

 二○二十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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