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深圳市杩豪雨商贸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R1UA45
法定代表人:马浩宇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华玉翠新村三区82号8601
2023年12月18日,深圳市杩豪雨商贸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玩具等货物(报关单号:070520230053107775)。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使用 “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运动鞋180双,价值人民币3600元;有使用“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袜子800双,价值人民币400元。深圳市杩豪雨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凭证。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运动鞋属于侵犯其“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3-142389)的商品,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袜子属于侵犯其“耐克钩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9-72254)的商品,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相同,当事人出口的袜子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耐克钩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查验记录、扣留凭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使用“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运动鞋180双,使用“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袜子800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