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二连市顺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佐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1667319466U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肯特街北3街坊市政住宅楼01004号
2024年9月初,当事人二连市顺祥贸易有限公司在蒙古国的铝厂未认真核验待出口至中国的8个集装箱中的具体货物,同年9月22日上述集装箱通过二连铁路口岸入境,舱单申报品名为“其他铝制品”。二连海关现场关员发现其中的2个集装箱图像异常,经检查,在上述2个集装箱内查获废旧电池33.96吨、废旧车轮轮毂15.74吨、废旧铝皮3.48吨。经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鉴定,涉案废旧电池属于固体废物,混装的废旧车轮、废旧铝皮不属于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检图像、鉴别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二连市顺祥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违规输入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二连市顺祥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退运决定书》二个月内,将涉案废旧电池、废旧车轮轮毂、废旧铝皮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之规定,对二连市顺祥贸易有限公司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二连市顺祥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二连浩特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