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二连浩特安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1MA13Q63T6L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锡林区贝加尔街北、建设路西龙城花园小区B区5号楼3单元03041号。
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二连浩特安瑞矿业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共计735.37吨萤石粉,报关单号为070220251025137860、070220251025137863。经海关查验取样检测及复验,上述两票萤石粉砷含量均超过0.0005%。经二连海关归类,报关单号为070220251025137860的萤石粉实际商品编号应为2529210090;报关单号为070220251025137863的萤石粉实际商品编号应为2529220090。
经二连海关计核,涉案萤石粉漏缴税款6.232261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取样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二连浩特安瑞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进口萤石粉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形。当事人二连浩特安瑞矿业有限公司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二连浩特安瑞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1.8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二连浩特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