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二连浩特市海瑞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菅瑞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1MAC3X53M4W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乌兰区罕乌拉街北、前进路西环宇商贸城东区12号楼121号
当事人:二连浩特策马飞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乌日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1MAG0EUK95A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锡林区恐龙大街南、诚信路西莫丽酒店后院003#
2026年1月8日,当事人二连浩特策马飞腾商贸有限公司准备出口一车杂货并委托当事人二连浩特市海瑞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当日,当事人二连浩特策马飞腾商贸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装车时未说明货物种类,且二连浩特市海瑞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对装车货物未进行认真清点。2026年1月9日,二连浩特市海瑞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根据清点货物数目向海关申报出口该车货物, 报关单号为070520260000001928,申报品名为玻璃碗、橡胶输送带、玻璃壶等35项杂货。2026年1月10日,二连海关现场关员 对 该 票 货 物 实 施 查 验 , 发 现 未 申 报 镀 锌 ( 龙 骨 )16527千克,当事人二连浩特策马飞腾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产品质量证明书、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二连浩特策马飞腾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出口货物未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二连浩特市海瑞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报关企业,未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发生出口货物未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 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二连浩特策马飞腾商贸有限公司处罚款0.4万元;
2.对当事人二连浩特市海瑞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罚款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二连浩特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