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内蒙古中路货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伟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17678933850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前进北路建行商业楼
2026年7月6日,当事公司内蒙古中路货代有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一票无烟煤,报关单号070520261000007230,申
报重量为1897350千克、申报总价为683046元人民币。当事公司向海关申报时随附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编号为2604N30320。经审单发现,上述随附自动进口许可证属于“一批一证”、已核销使用。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自动进口许可证、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公司内蒙古中路货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时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当事公司内蒙古中路货代有限公司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公司内蒙古中路货代有限公司处罚款0.6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二连浩特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