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
申请材料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
(3)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
(3)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4)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
(3)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办理流程
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普通程序 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告知承诺制”申请程序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口岸区域。
1.对申请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海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海关互联网+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海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海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主管海关。告知承诺书经海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海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3.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4.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5.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海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海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天;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6.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海关应当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7.海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海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主管海关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流程图

办理材料目录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