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民卫士

English | 繁體版 | 无障碍 | 用户空间

  • 首页
  • 机构设置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详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附件下载”)

  •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附件2详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附件下载”)

  •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3详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附件下载”)。

  • 五、《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附件4详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附件下载”)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并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申请的海关职权范围内。

  • (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 (二)申请变更

  • (三)申请注销

  • 一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填制样本及空表详见附件8)。申请书应填写完整、规范,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 二

    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示意图应清晰标注场所边界、面积、功能区、主要监管设施设备等,对重点功能区绘制局部示意图,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线下提交彩色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 三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授权文书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 一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填制样本及空表详见附件9)。申请书应填写完整、规范,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 二

    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示意图应清晰标注场所边界、面积、功能区、主要监管设施设备等,对重点功能区绘制局部示意图,如果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在示意图上明确标识更改内容,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线下提交彩色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 三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授权文书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 一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填制样本及空表详见附件10),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 二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授权文书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 (一)首次申请

  • (二)申请变更

  • (三)注销申请

  • (四)流程图

  • (五)办理材料目录

  • 一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海关”网上平台或隶属海关现场窗口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隶属海关受理并进行材料审核,直属海关进行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由直属海关予以批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为长期有效。

  • 二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面积、场所内功能作业区、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需变更的 ,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网上平台或隶属海关现场窗口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隶属海关受理并进行材料审核。

  • 二

    经直属海关审查同意变更的,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经营企业应当交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三

    经审查不同意变更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四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直属海关需重新进行实地验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内的隶属海关报备

  • 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网上平台或隶属海关现场窗口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隶属海关受理

  • 二

    隶属海关负责审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相关案件已经结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 三

    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四

    经直属海关审查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详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附件下载”)

  • 附件二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附件2详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附件下载”)

  • 附件三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3详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附件下载”)

  • 附件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附件4详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附件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以及其他变更等申请书在...
  • 2.企业是否一定要在网上办理相关申请事宜?
  • 3.企业如何才能查询自身已提交申请的办理进度情况?
  • 4.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海关的正式受理日期是怎么确定的?
  • 5.企业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吗?
  • 6.海关办理完成审批后,会第一时间告知企业吗?
  • 7.企业如果对主管海关的审批决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

电话:0471-4167213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如意和大街37号 邮编:010010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0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