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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退货商品的相应税款会被征收吗?

发布时间:2021-11-27 13:53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海关 【字体:
答: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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