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民卫士
English | 繁體版 | 无障碍 | 用户空间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内开展。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信息化系统等,设置查验场地,配备非侵入式查验设备。仓储企业设置专用区域存放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未经海关同意,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从境外进入区域(中心),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境申报手续,一线进境通关环节应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要求对报关单(备案清单)对应的《核注清单》进行校验。对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针对高风险动植物产品,需要在进境前获得检疫准入包括国家准入、产品准入。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特殊区域和物流中心之间、同区域(中心)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流转,并按现行规定通过核注清单办理流转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
海关对《申报清单》进行审核,并根据布控指令进行查验。《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申报清单》审核通过后,由跨境电商仓储企业申报出区核注清单、核放单,海关在出区环节实施必要的风险布控、重量比对等监管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代收代缴义务人可凭保证金、保函等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税款担保,海关《申报清单》放行后30日内未申请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的, 相应税款不予征收, 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已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申报进入区域(中心)内的,因归类错误、超出限额等原因或企业经营实际,无法办理零售进口通关手续的,应当按照货物办理结转、进口或退运手续。已申报进入区域(中心)内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企业可申请办理退运或销毁手续。
为防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储存、打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从境外进口的包装物料,企业需运往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外的,海关按出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海关可根据监管需要,结合风险程度,对参与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仓储企业采取全盘、抽盘等方式进行盘库,根据核查情况作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海关开展核查出具专业结论或者意见。海关对违反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便利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