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联网交换电子数据。
2.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或注册登记
1.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2.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3.支付企业在向所在地注册海关办理注册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领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3.接入数据传输系统

4.设立专用跨境物流账册
1.以仓储企业为单元向海关申请设立跨境物流账册,实施料号级管理,记录商品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2.同一仓储企业可以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立一本成多本账册。
3.账册设立时企业应预先审核提交的商品是否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及其商品品名、商品编码和规格型号是否符合海关的规范填报要求。
5.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税款担保
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在业务开展前凭保证金或保函到海关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税款担保,海关将据此对“进口统一版”的担保额度和担保范围进行维护。
6.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进出区手续
货料一线入区(从境外进入区域或中心):
1.一线入区按照货物监管模式报关入区、仓储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境申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进口保税核注清单》(以下简称《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应填报“保税电商”(代码1210)。
2.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境进入区域(中心)及跨区域(中心)流转申报中,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核放单被布控指令命中的,海关按指令要求及查验规范实施查验。
3.商品入区后,企业电子账册数据相应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