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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1210)模式
  • 1.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 2.适合开展网购保税进口(1210)业务的区域范围

    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3.参与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企业包括: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企业。

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主要流程
  • 1.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联网交换电子数据。

  • 2.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或注册登记

    1.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2.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3.支付企业在向所在地注册海关办理注册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领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 3.接入数据传输系统

  • 4.设立专用跨境物流账册

    1.以仓储企业为单元向海关申请设立跨境物流账册,实施料号级管理,记录商品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2.同一仓储企业可以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立一本成多本账册。

    3.账册设立时企业应预先审核提交的商品是否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及其商品品名、商品编码和规格型号是否符合海关的规范填报要求。

  • 5.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税款担保

    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在业务开展前凭保证金或保函到海关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税款担保,海关将据此对“进口统一版”的担保额度和担保范围进行维护。

  • 6.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进出区手续

    货料一线入区(从境外进入区域或中心):

    1.一线入区按照货物监管模式报关入区、仓储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境申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进口保税核注清单》(以下简称《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应填报“保税电商”(代码1210)。

    2.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境进入区域(中心)及跨区域(中心)流转申报中,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核放单被布控指令命中的,海关按指令要求及查验规范实施查验。

    3.商品入区后,企业电子账册数据相应核增。

区域内或中心内售往国内订购人
  • 1.通关

    1.二线出区参照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模式,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报关出区;
    2.消费者(订购人)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买商品;
    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发送交易、支付、物流等“三单”信息;
    4.“三单”电子信息比对通过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办理通关手续。
    《申报清单》中的监管方式应与一线入区域(中心)时申报的监管方式一致,运输方式应为二线出区域(中心)对应的运输方式。
    《申报清单》经审核放行后,企业根据《申报清单》汇总形成的《核注清单》向海关申报,通过后再申报《出区核放单》。

  • 2.查验

    主管海关在包裹出区环节对车辆或核放单进行抽核。被布控需查验的车辆或核放单,包裹应按照布控指令的有关要求通过分拣线进行查验。查验正常的,海关予以放行;查检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 3.出区

    货物实际出区后,企业电子账册底账数据相应核减。

  • 4.汇总征税

    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参与网购保税进口的企业可以作为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对符合汇总征税等条件的,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