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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详细内容可查看《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9年第96号)。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金额应不超过其可用的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度。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度限值为26000元人民币,消费者可通过“互联网+海关”“跨境年度个人额度查询”链接查询个人额度。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电商企业需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应在购买前认真、详细阅读风险告知书内容,同意告知书内容后再下单购买。
消费者在下单时需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
(1)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人民币);
(2)如果单笔订单金额超5000元人民币但年度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26000元人民币,且订单仅含一件商品时,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后,可以自跨境电商渠道进口,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1)税收优惠: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
(2)计税方式: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3)纳税主体: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消费者与企业就商品退货协商一致后,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