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和变更
单耗管理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设立

1、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是指企业按照进出口生产的实际需要,向海关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海关根据企业生产能力信息,对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内容予以审核并建立加工贸易手册的过程。“金二”加贸系统切换上线后,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流程
2、申请材料
加工贸易手册建立需提交的单证
3、办理时限

企业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4、注意事项
(1)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2)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所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3)企业通过“金二”加贸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不再向海关申报设立备案资料库,直接发送手册设立数据,海关按照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手册设立数据进行审核并反馈。 (4)“金二”加贸系统全面支持料号级管理,企业申请保税底账时,无须将料号级数据进行归并,可直接输入或者导入料号级数据进行申报。这不仅免去了料号归并等不必要的工作,而且可以实现企业和海关管理颗粒度相一致,为关企底账数据相一致创造条件。当然,企业也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运行实际情况和商品项数、数据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金二”加贸系统中手册设立时的商品颗粒度,如果对商品进行归并,归并关系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5)切换“金二”加贸系统后,关于手册有效期的政策规定未发生变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有效期申报手册有效期,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主管海关确认,可予以延期的,最长不超过两年。 (6)切换“金二”加贸系统后,手册份数并无限制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可根据生产计划和执行情况,向海关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企业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符合有关规定且提供的单证资料规范、齐全、有效的,海关将按规办理。 (7)“金二”加贸系统无纸化上传随附单证的具体要求:     ①所上传的PDF格式文档应清晰明了,应特别注意文档视图的方向统一为正向;     ②单证名称应与内容一致,如“加工贸易合同”“加工流程及工艺”“关于XX问题的情况说明”等,使海关经办人员一目了然,不能笼统地以附件1、附件2或单证1、单证2或全部用编号、字母等表示;     ③上传资料应加盖公司印章,页数较多的可加盖骑缝章;     ④单证资料应正确无误,单单相符,资料中不应有无用、错误、无效或空白的单证,对存在上传单证错误和不规范以及漏传、多传单证的,海关将退回企业业务申请,由企业修改、补充、完善。 (8)如加工贸易手册有待缴纳的担保,需先足额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经海关系统确认后才能用于通关作业。 (9)“金二”加贸系统中仍然保留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底账的打印功能。企业如需要凭海关确认的有关纸质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可以选择下列办法之一:     ①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海关为企业临时核发纸质登记手册;     ②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在预录人端打印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的纸质单证,到主管海关现场盖章后使用。
变更
加工贸易手册变更是指企业由于自身管理和经营生产的需要,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手册变更,海关予以审核的过程。

1、加工贸易手册变更的类型

加工贸易手册变更分为新增变更、修改变更和删除变更三种: (1)新增变更是指在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的料件表、成品表和单耗表中增加新的内容; (2)修改变更是指对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的料件表、成品表或单耗表中的内容进行修改; (3)删除变更是指对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的料件表、成品表或单耗表中的内容进行删除。

2、业务流程

加工贸易手册变更流程

2、申请材料

加工贸易手册变更需提交的单证

4、办理时限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数据规范完整的,主管海关经办关员应于收到企业相关单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变更手续。

5、注意事项

(1)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2)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通过“金二”加贸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设立备案资料库,直接发送手册变更数据,海关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手册变更数据进行审核并反馈。
担保

1、 加工贸易担保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 698号修改)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担保财产、权利的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以下简称《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2、加工贸易担保的分类

加工贸易担保的分类

3、工贸易担保金额的计算

(1)东部地区一般信用企业按“实转”商品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的50%的金额提供担保。 (2)失信企业按照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的100%的金额提供担保。 (3)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所交单证与事实不符,且货物已经进口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担保,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所提供的担保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5)全工序外发加工的,经营企业在外发加工备案时所提供的担保应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 (6)单耗核定前需要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应相当于需核定单耗的成品所对应的保税料件应征税款的等值。 (7)一般信用企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按照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的50%计算。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企业申请时汇率×综合税率(22%)。 (8)其他风险类担保金额以“金二”加贸系统海关端产生的担保征收单为准。

4、加工贸易担保的形式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担保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等两种形式,但是对于同一笔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1)以保证金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按海关开具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将应征保证金款项交至海关指定的代保管款账户。资金到账后,海关向企业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2)以保函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正本海关向企业制发收据。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且不得附带其他对海关有义务性约束的条款。保函担保期限应为手册有效期满后80天。

5、加工贸易担保办理流程

加工贸易担保的分类

6、注意事项

(1)根据《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目前海关已取消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需征收担保的相关规定,对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的50%及以上的、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等情形,企业不再提供担保。 (2)如果企业先行进行了总担保登记,加工贸易作业环节确定的担保金额可以从总担保额度中扣除,核减总担保可用额,待加工贸易对应担保业务结束或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后,担保金额恢复到总担保可用金额中。